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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一中重要事项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11-08-14    【字体:加大  缩小

为全面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规范学校的校务行为,使学校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办学质量,根据市教育局党委《市直教育单位重要事项监督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 则

1.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要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2.学校的重要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学校决定重要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4.学校决定的重要事项需要校务会审议的,按照校务会的议事规则执行。

二、重要事项的范围

5.学校决定的重要事项是指:

1)重大决策:

①教育改革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②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③重要专项工作方案和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④学校资源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

⑤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⑥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和津补贴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⑦各类奖励、处罚和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2)重要人事调整:

①中层干部的任免;
②教职工合同的签定、职称的评聘;

③教职工的录用和调入;

3)重要项目安排:

①年度基本建设和校舍维修计划的拟定和申报;
②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4)大额度资金使用:

①预算外单项支出2千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②超预算单项支出2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使用。

三、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

6. 学校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有些事项需经校务会议和党委会议分别审议,按照校务会议和党委会议的议事形式决策。校务会议和党委会议采用合署会议形式决策的,由校办主任和党委组织委员分别作会议记录。

7. 决定学校重要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长以及事项提出的副校长必须到会。

8.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决定的,由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四、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

9.学校重要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校长或分管校长提出,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2)提前通知。召开校务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3)讨论决定。校务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或副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校长和副校长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4)形成纪要。校务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校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主持会议的校长或副校长的决定等内容,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5)校务公开。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校进行公布。

五、附 则

10.本制度自学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11 .本制度解释权在学校校务会。